你校《关于收取高中生择校费的报告》收悉。根据盐城市物价局、盐城市财政局、盐城市教育局《关于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盐市价发[2007]152号、盐财综[2007]43号、盐教财[2007]45号)精神,经研究,现对你校择校生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:
一、收费标准
同意你校对2015年秋学期入学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,其标准仍按响价费[2007]111号文件规定执行,即按每生不超过25000元的标准收取;择校生的比例按按盐城市教育局规定执行;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。
二、管理要求
1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,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;
2、使用规定的票据且填写规范。
三、法律责任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:
1、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;
2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扩大收费范围的;
3、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的;
4、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。
四、执行期限
本批复自2015秋学期起执行,暂定一年。
2015年8月29日